中宏网山西11月29日电 2024年,太原市生态环境局以执法大练兵为抓手,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结合全年生态环境执法工作计划,全面优化执法方式,不断增强执法效能,立足执法普法,服务企业,将科技执法、非现场执法、包容审慎执法贯彻到日常执法工作中,重点查办了环境违法犯罪、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生态破坏等一系列重点案件,有力打击了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近日,太原市生态环境局公布今年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 山西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监测报告造假案(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类)
2023年10月16日,新京报等媒体刊发环境检测机构造假的相关报道,山西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因涉嫌环保数据造假被曝光。该报道迅速在多种平台被多家媒体转发并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当日,太原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全程配合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太原市公安局食药环侦支队对该公司相关监测报告、原始记录及监测仪器设备等实施查封,并展开调查。
期间,生态环境部及省、市领导对此案高度重视,逐级批示并召开专题会议,由山西省生态环境厅指导,太原市人民政府牵头,太原市生态环境局、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太原市检察院、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太原市公安局五部门联动,组成山西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监测数据造假联合工作组,组织100余名专业技术人员对该公司2021年3月起至2023年10月期间的两千余份监测报告进行全面线索排查。同时,五部门抽调骨干执法力量组成外派督查组和8个现场执法组,分别赴吕梁市、忻州市、太原市的涉事企业进行现场核查,最终确定违法金额并将全部证据材料移交司法机关。
根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该公司通过人为干预,缩短采样时间得到噪声监测数据、未开展现场监测或未按照监测方案要求开展现场监测出具部分数据、现场修改采样时间、修改水质采样记录表、样品交接流转记录等行为为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
该案处理结果如下:2023年11月,公安机关对该公司涉嫌监测数据造假问题立案侦查;12月,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该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对3名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2024年9月,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山西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进行宣判:判处被告人该公司罚金20万元,判处被告人该公司法人代表李某等3人有期徒刑1年至1年6个月并处2万元至5万元的罚金。
案例二 太原某煤业有限公司违反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案(污染犯罪类)
2024年6月13日,太原市生态环境局古交分局接古交市公安局线索推送,有人在古交市东曲街道西岭头村南约1000米的荒沟内倾倒灰色泥状物质,涉嫌污染环境。太原市生态环境局古交分局执法人员与公安人员立即抵达现场,并开展调查。
经过现场勘察及调查取证,确定这些物质为太原某煤业有限公司煤矿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煤矸石、旧钢丝绳、废皮带、井下料渣等煤矿废弃物,倾倒者为无工业固体废物处置资质并与太原某煤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垃圾清运处理协议》的古交市某贸易有限公司。该公司将上述工业废弃物随意倾倒于古交市西岭头村公路旁河道内并掩埋,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造成环境污染。执法人员立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对现场进行勘察并拍照取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涉案人员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调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垃圾清运处理协议等证据,与公安部门共同展开调查。
古交分局接线索后于6月13日予以立案,与公安部门共同展开调查,调取并固定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及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49万元罚款。
7月30日,古交市公安局委托山西省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关于古交市东曲街道西岭头村沟内倾倒的灰色泥状物质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上述随意倾倒的违法行为造成的公私财产损失达到405万元。对宋某某等工业废弃物随意倾倒造成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严重污染环境,涉嫌污染环境罪的违法行为,古交分局于8月22日将该案移送古交市公安局。古交市公安局已对太原某煤业有限公司、古交市某贸易有限公司涉案人员宋某某等人污染环境罪案进行立案侦查,并对7名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例三 张某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非法采石造成生态破坏案(新领域案件、行刑反向衔接类)
2024年4月,太原市生态环境局接到山西省娄烦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反映“张某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汾河上游自然保护区内非法采矿”案件线索。4月22日,太原市生态环境局娄烦分局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勘察,发现张某在汾河上游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违法开采山石,现场堆存石料约20000立方米,开采面积约3000平方米,造成大面积植被和生态破坏。
山西省娄烦县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3月15日对犯罪嫌疑人张某以涉嫌非法采矿罪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娄烦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对张某在自然保护区内非法采石造成生态破坏的违法行为,依法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
案例四 太原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非现场执法类)
2024年2月22日,太原市生态环境局小店分局执法人员通过自动监控数据系统远程发现,太原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2024年2月21日废水出口两项污染物日均值超标。经进一步调查核实,该单位因PAC药剂储备不足,冬季大雪高速封路未及时运达药剂,导致2024年2月21日上午11时高效池翻泥情况严重,出水带泥,废水排放口COD在线数据为52.808mg/L,超标32%,总磷在线数据为0.652mg/L,超标63%,确认排污单位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结合山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S-7),对该公司罚款38万元。
案例五 对群众举报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行为违法案件的有奖举报案(有奖举报类)
2023年4月10日太原市生态环境局万柏林分局接到群众的电话举报,反映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将污水排至小卧龙村的河道内,污染环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王家岭矿井水处理站(处理能力100立方米每小时),大部分矿井水经处理站处理后,回用井下;未经处理的矿井水,通过一台煤矿用耐磨多级离心泵和一条直径5英寸管路(排放能力约110立方米每小时),排入小卧龙村村西约3公里的荒山沟内。现场存在污水外排现象,举报情况属实。
万柏林分局经过调查取证,依法对该单位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参照省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单位罚款69万元。
该举报人举报的违法行为属于《关于印发<太原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四条第(六)项(通过暗管、溶洞、天然裂隙、渗井、渗坑、雨水管道、槽车或者灌注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符合该办法举报奖励范围。太原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予以69万元处罚,依据《办法》第八条第(一)项奖励标准,处罚2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奖励0.4万元,并于2023年12月颁发给举报人。
案例六 古交市某热电有限公司涉嫌碳配额清缴案(温室气体排放类)
今年1月29日,太原市生态环境局古交分局执法人员按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依法依规严肃查处重点排放单位未按时履行配额清缴义务的通知》的要求,对古交某热电公司调查,该公司未于2023年12月31日前按期足额完成第二个履约周期174700吨二氧化碳的碳配额清缴。
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调查询问、调取相关证明材料,当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调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证据材料。古交分局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依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对该单位罚款2.7万元。
案例七 太原市某公司违反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不予处罚案(包容免罚类)
2023年8月25日,太原市生态环境局阳曲分局执法人员对某公司进行调查,发现该公司车间内存在直接刷漆的痕迹,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治理设施。
执法人员对某公司的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详细询问,了解到刷漆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8月23日,所使用的是东方红品牌的油性漆,该公司车间平时处于密闭状态,未安装VOCs污染防治设施。企业负责人称本次的违法行为系初次违法,执法人员调阅了近年来的行政处罚案卷信息,并查阅了近期的执法记录,确认了初次违法的事实。2023年8月26日,太原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立即改正违反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回收利用规定的行为,2023年8月29日,执法人员进行复查发现该公司已停止刷漆工序,对现场进行了清理,完成整改。
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但鉴于该公司系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在责令改正后的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整改,符合《山西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2年版)》首违不罚事项“大气污染类”第4项所列的不罚条件,太原市生态环境局经集体讨论,决定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案例八 杨某某涉嫌无证经营危险废物案件(涉危险废物违法类)
今年5月30日,太原市生态环境局古交分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杨某某擅自收集36个废油桶。废旧油桶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HW08(900-249-08),杨某某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未在任何部门办理危险废物经营备案手续,擅自收集危险废物,属于违法从事收集、贮存、处置活动。
古交分局执法人员当即下达现场笔录,对涉案物证进行采样,并固定证据,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同时,向公安古交分局移送案件相关材料,启动联合处置机制。公安古交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对杨某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