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网山西3月25日电 日前,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发布通知,进一步规范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实现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提质增效。
通知明确,《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颁布的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系列技术指南以及《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范围划分方案(试行)>》是落实山西省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管理工作的主要依据,全面规范了入河排污口审批权限、审批程序、设置申请材料、设置论证内容、决定书、登记管理等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管理工作的各环节。
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同步提交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或者简要分析材料、建设项目依据文件及其他必要材料等。为厘清责任,原则上,入河排污口由单个责任主体设置使用。确有必要多个排污单位共用同一入河排污口的,可共同提出申请或委托其中一个责任主体提出申请,申请书及设置论证报告或简要分析材料中应当明确每个责任主体的入河排污口污水排放量以及重点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并区分各自责任。
根据《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除按规定需要设置审批的入河排污口外,其他各类入河排污口设置前,应向所在的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入河排污口登记表。对符合要求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并登记。
市、县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入河排污口的属地监管,对取得设置审批手续或登记备案的入河排污口,由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录入“全国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信息化平台”,纳入日常监管,同时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市、县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督促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按有关规定及时开展入河排污口设置验收,验收文件向审批单位报备。未按照决定书要求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由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