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网山西3月21日电(记者 谢晓青)3月21日上午,太原市政府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围绕深刻认识新修订文物保护法的重要意义、主要修订内容和太原市文物事业依法治理情况三个方面进行了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于1982年11月公布施行,是我国文化领域第一部法律,历经5次修正,2002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时隔20多年,为适应新时代文物事业高质量发展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进行了第二次修订,2024年11月8日经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本次文物法修订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把经过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文物保护利用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的一次全面修订。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将“16字指导方针”与“22字工作要求”同时规定在法律中,进一步强化了文物保护的系统性和科学性。在保持文物保护基本框架制度稳定的基础上,由8章80条增加到8章101条,修改了75条,法律界定更加规范、保护机制更加完善、保护理念更加深化、管理机制更加优化、违法惩戒更加严格、活化利用更加规范。此次修订对增强历史自觉、坚定文化自信,建设文化强国,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太原市文物局四级调研员高建东表示,在过去的几年中,太原市在文物法治工作方面做了许多有益探索。下一步,太原市文物局将全面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推进太原文物事业进入依法治理新阶段。
一是抓好普法宣传学习。各级文物行政部门、文博机构要带领干部职工先学一步、学深学透,提高自身素质能力和依法管理水平,当好文物保护法“宣传员”“讲解员”。广泛开展文物保护普法宣传活动,引导社会各界自觉履行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
二是加快推动地方性法规制定。在市人大的主导下,会同市司法局等部门实施文物保护地方性法规的制定,确保与国家法律保持一致,并结合太原市文物资源禀赋和工作特点,细化相关条款,全力推动文物保护法落地实施。
三是依法推进文物事业高质量发展。持续围绕实施中华文明探源和文明守望工程,建立文物资源认定、社会力量参与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三个机制,创新性采用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加强低级别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持续围绕打造博物馆之城,全力推动晋阳古城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古建博物馆建设,充分发挥太原市各级各类博物馆社会教育功能;持续围绕发出太原、山西乃至中国声音,发挥好黄河寻根问祖、石窟寺、万里茶道国保单位“三个文化联盟”组织作用,扩大晋阳、三晋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影响力,实施中华文物全媒传播计划,积极开展天龙山石窟数字复原等数字创新国内外交流互鉴,推动太原市文物领域国际交流合作。持续围绕推进城市更新行动,建立完善历史街区、传统村落、工业遗产、文化生态协同保护机制,加大革命文物资源保护传承力度,积极投身文旅体制改革,让优质文物资源直达百姓家门口,助力全市加快建设国内外重要文化旅游目的地。
太原市文物局政策法规科副科长梁晓宇介绍,此次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进一步明确了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措施,加强了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力度。近年来,太原市持续加强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工作,下一步,太原市将按照省文物局、省财政厅关于利用政府一般债券全面加强低级别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通知要求和时间节点,力争10年内做到全市低级别不可移动文物应修尽修率达到100%,完好率达到100%。
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实施是挑战,更是机遇。高建东表示,太原市文物局将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以此次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贯彻实施为动力,持续推动太原市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为全面再现“锦绣太原城”盛景,建设国家区域中心城市,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太原篇章贡献文博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