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网山西5月25日电 为进一步规范失信惩戒措施,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5月24日,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公布《山西省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据悉,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止到5月31日。
《山西省失信惩戒措施清单》(以下简称清单)所称的失信惩戒,是指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公共管理机构”)以及其他组织依法依规运用司法、行政、市场等手段对失信行为责任主体进行惩戒的活动。
清单包括全国失信惩戒措施细化清单和山西省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两部分。全国失信惩戒措施细化清单,是根据国家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基于山西省实际细化的惩戒措施;山西省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是根据山西省地方性法规,梳理形成的仅适用于本省的失信惩戒措施。
清单中,失信惩戒措施划分为三类:一是由公共管理机构依法依规实施的减损信用主体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措施,包括限制市场或行业准入、限制任职、限制消费、限制出境、限制升学复学等;二是由公共管理机构根据履职需要实施的相关管理措施,不涉及减损信用主体权益或增加其义务,包括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加评先评优、限制享受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纳入重点监管范围等;三是由公共管理机构以外的组织自主实施的措施,包括纳入市场化征信或评级报告、从严审慎授信等。
在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领域,必须以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山西省法规为依据,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擅自增加或扩展。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部门,应严格规范名单认定标准、移出条件、程序以及救济措施等,并通过“信用中国(山西)”网站及该领域主管(监管)部门指定的网站公开。
据悉,清单旨在规范界定失信惩戒措施的种类及其适用对象。除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另有规定外,公共管理机构不得超出本清单所列范围采取对相关主体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的失信惩戒措施。公共管理机构以外的组织自主开展失信惩戒的,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