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网山西4月2日电 4月1日,临汾市生态环境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洪洞县热力供应有限公司因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标准被处罚。
2024年1月26日,临汾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临汾市环境监控中心转办《临汾市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统计专报》对洪洞县热力供应有限公司废气自动监控数据超标情况进行检查和调查,发现该公司存在环境违法行为。
经调阅洪洞县热力供应有限公司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企业服务端)数据,2024年1月13日12时,1号脱硫塔出口颗粒物折算值浓度为12.816mg/m³,超标0.282倍;1月14日02时,1号脱硫塔出口颗粒物折算值浓度为10.163mg/m³,超标0.016倍;1月14日10时,2号脱硫塔出口颗粒物折算值浓度为36.384mg/m³,超标2.638倍;11时颗粒物折算值浓度为15.227mg/m³,超标0.523倍;1月15日08时,3号脱硫塔出口颗粒物折算值浓度为11.646mg/m³,超标0.165倍;1月19日06时,2号脱硫塔脱出口颗粒物折算值浓度为10.627mg/m³,超标0.063倍;1月20日16时,2号脱硫塔出口颗粒物折算值浓度为10.242mg/m³,超标0.024倍;19时2号脱硫塔出口折算值浓度为92.186mg/m³,超标8.2186倍。均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颗粒物10mg/m³的排放标准。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PW-3罚款幅度裁定,决定对洪洞县热力供应有限公司处以罚款44.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