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网山西4月22日电 4月1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官网公布《关于对山西振东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并责令定期报告措施的决定》,山西振东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多次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且未告知振东制药进行披露,破坏上市公司独立性,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并责令定期报告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山西振东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东集团)为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东制药)控股股东。前期,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对振东制药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振东制药存在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未披露的违规事项,涉及金额7114万元。2023年3月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下发了《关于对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李安平、周红军、刘长禄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要求振东制药立即进行整改并披露整改报告。2023年3月21日,振东制药披露《关于对山西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整改报告的公告》,称前述资金占用事项已整改完成。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督促自查及检查发现,振东制药仍存在资金占用事项:2023年5月28日,振东制药披露《关于自查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并已解决的提示性公告》称,振东制药自查发现存在振东集团对振东制药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涉及金额4600万元,占用资金已全部归还。上述资金占用事项发生于2019年12月-2021年3月,振东制药未在2019年至今的年度报告及2021年至今的半年度报告中对该事项进行披露。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检查,2018年2月-2021年8月,振东制药通过向其员工出借款项、向供应商预付原料采购款、预付推广费用等形式,将资金转出至相关个人和供应商,并最终转入至振东集团,金额共计5130万元。经查,前述占用资金已全部归还。振东制药未在2018年至今的年度报告及2021年至今的半年度报告中对该事项进行披露。
振东集团作为振东制药的控股股东,多次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且未告知振东制药进行披露,破坏上市公司独立性,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第五项,《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对山西振东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并责令定期报告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振东制药多次发生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且未披露,同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下发前次监管措施后对资金占用事项披露仍不充分,反映出振东制药独立性不足,付款审批和内部借款等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未得到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李安平作为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履行规范公司运作、完善内部控制等作为上市公司“关键少数”的职责不到位,未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控股股东及上市公司有关人员从事资金占用行为,未督促公司充分披露资金占用事项。刘长禄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资金支出未实施有效管控,未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有关人员利用内部借款、预付款项等方式向控股股东提供资金的违规行为。
李安平、刘长禄作为公司董事长、财务总监,对公司资金占用未披露的违规事项负有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对李安平、刘长禄采取出具警示函并责令定期报告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要求,要认真汲取教训,强化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再次发生,依法依规履行控股股东义务,保证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