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网山西4月23日电 近日,临汾市生态环境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翼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因承建的翼城县集中供热备用弃渣场项目实施了环境违法行为被处罚。
2024年2月5日至8日,临汾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临汾市政府转办的《社民情情舆情事项交办单》转办的线索进行调查,发现翼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承建的翼城县集中供热备用弃渣场项目实施了环境违法行为。经查,该项目于2018年11月开工建设并于当月投入运行,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发现该局未按规定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报有审批权的主管部门审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也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投入运行。
鉴于翼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至今已超过两年追责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不予处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J-7罚款幅度裁定,临汾市生态环境局对翼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投入运行的违法行为处罚款3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