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网山西11月19日电 11月18日,临汾市生态环境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山西盛隆泰达新能源有限公司因超标排放污染物被处罚款共计67.1万元。
2024年8月9日,临汾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山西盛隆泰达新能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调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调阅山西盛隆泰达新能源有限公司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企业服务端)数据,发现该公司2024年5月22日15时、16时,推焦焦侧地面除尘站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分别为33.092mg/Nm³、33.296mg/Nm³,超标0.103倍和0.110倍,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二氧化硫30mg/Nm³的排放标准;2024年6月27日RTO焚烧炉二氧化硫浓度为237.761mg/Nm³,超标3.755倍,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二氧化硫50mg/Nm³的排放标准。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PW-2罚款幅度裁定,临汾市生态环境局拟对山西盛隆泰达新能源有限公司第一项违法行为处罚款39.6万元,对第二项违法行为处罚款27.5万元,合并处罚款67.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