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网山西11月20日电 自开展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以来,晋中市市场监管系统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风险意识,以督促落实主体责任、强化监督检查、严查违法案件、营造共治氛围等为主要措施,全面整治肉类产品领域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和漠视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行为,查处了经营未按规定检疫的肉类、生产不合格肉制品、销售腐败变质的肉制品、销售超过保质期的肉制品、不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等食品安全违法案件,11月19日,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5起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和顺县某冷鲜肉店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案
2024年4月3日,和顺县市场监管局开展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时,发现和顺县某冷鲜肉店经营未按规定检疫的羊肉。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和顺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未按规定检疫的羊肉3.8公斤及违法所得154元、罚款3100元的行政处罚。
平遥县某肉制品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的肉制品案
2024年2月18日,平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平遥县某肉制品有限公司生产叫花子鸡(生产日期:2024年1月1日),在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被检出商业无菌项目不符合SB/T10381-2012《真空软包装卤肉制品》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平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给予其没收违法所得1512元、罚款70000元的行政处罚。
晋中市榆次区某猪头肉店经营腐败变质的肉制品案
根据消费者举报的线索,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晋中市榆次区某猪头肉店涉嫌违法行为进行调查。经查,2024年5月26日,晋中市榆次区某猪头肉店将有明显霉斑的自制肉制品蛋卷出售给消费者王某,违法所得22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晋中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2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晋中市太谷区某礼品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肉制品案
2024年5月24日,晋中市太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晋中市太谷区某礼品店待售的双汇孜然风味香肠已超过保质期。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晋中市太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其没收违法经营的孜然风味香肠、罚款2100元的行政处罚。
平遥县某肉制品加工坊采购食品添加剂时未查验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案
2023年12月13日,平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平遥某肉制品加工坊进行现场检查,在配料间发现其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红曲红4袋,无法提供供货者的许可证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执法人员当场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要求其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时必须依法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
2024年6月17日,平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再次对该经营者检查时,发现其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脱氢乙酸钠1袋,无法提供供货者的许可证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平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其罚款56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