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网山西12月5日电 12月4日,忻州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两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山西禹王煤炭气化有限公司存在多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处罚,共计罚款85.2万元。
8月2日,忻州市生态环境局对山西禹王煤炭气化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调取监督帮扶组对1#脱硫再生塔使用红外泄露仪器发现大量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经再生塔顶部应急排口排放,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调取2024年7月17日下午监督帮扶组现场检查2#焦炉烟囱排气筒配套的烟气在线设备通入86.7mg/m³二氧化氮标气,300s后设备测量值为76.8mg/m³,二氧化氮量程为0-100误差范围为10%,运维不规范,NOX在线设施不正常运行。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相关规定,忻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山西禹王煤炭气化有限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同时对上述违法行为分别处以罚款36万元、6.2万元,合计罚款42.2万元。
同日,忻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9月3日,忻州市生态环境局对山西禹王煤炭气化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初期雨水收集系统未对厂区内雨水进行有效收集,雨水部分含煤雨水通过管道直排牧马河,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相关规定,忻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山西禹王煤炭气化有限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4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