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网山西12月5日电 12月4日,临汾市生态环境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洪洞县民政局组织实施的洪洞县中心养老院建设项目在土地用途变更前未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被罚。
10月25日,临汾市生态环境局对洪洞县中心养老院建设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调查,发现洪洞县中心养老院建设项目的用地,于2024年4月8日变更为社会福利用地,在变更为社会福利用地(公共服务用地)前,未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T一18)的规定,临汾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山西省洪洞县民政局处以罚款6.8万元,对项目负责人(主任)刘七娃处罚款7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