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网山西4月16日电 日前,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财政厅发布通知,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减轻群众丧葬负担,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社会和谐进步,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财政厅制定印发《节地生态安葬奖励暂行办法》。该办法自2025年3月5日起施行。
办法中的节地生态安葬,是指在山西省内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等节地生态安葬定点服务单位(以下简称“定点服务单位”)或其他统一规划区域内,采用树葬、壁葬、草坪葬、花坛葬、骨灰撒散、骨灰深埋、长期格位存放或遗体深埋的方式进行安葬。其中,骨灰撒散指在指定区域将骨灰进行撒散;树葬、花坛葬、草坪葬指将骨灰埋在树下、花坛下、草坪下,埋葬深度0.5m以上,每例骨灰占地面积0.2㎡以内,对开挖的墓穴自然回填,恢复原貌,不硬化、不留坟头、不立碑,可在树木、花坛、草坪上设置小型铭牌、标识或设置集中纪念设施;壁葬指将骨灰永久安放在壁葬设施内,每个壁葬格位长、深、高分别不超过50cm、40cm、30cm(合葬格位可酌情增加);长期格位存放指将骨灰安放在骨灰堂20年(含)以上,且承诺到期后继续存放或选择骨灰撒散、树葬、花坛葬、草坪葬、壁葬的生态方式进行安葬。遗体深埋指非火葬对象将遗体安葬在统一规划的集中安葬区,且埋葬深度1m(不含)以上,不留坟头,不硬化、不立碑。
办法明确,逝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采取节地生态安葬的,逝者家属可自愿申请领取奖励资金:具有山西户籍的城乡居民,驻晋军(警)部队的现役军人,就读山西各大、中专院校的全日制非山西户籍学生,与在晋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履行期内)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一年以上且在本省居住的外来务工人员。
逝者遗体火化并进行节地生态安葬的,逝者家属可向定点服务单位提出申请节地生态安葬奖励;遗体深埋不留坟头的,逝者家属可向逝者生前户籍所在地乡镇提出申请节地生态安葬奖励,逝者为外来务工人员的,逝者家属可向生前居住地或用工单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乡)提出申请节地生态安葬奖励。
定点服务单位或街道办事处、镇(乡)收到逝者家属提交的申请后,及时初审并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每季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将相关申请资料报当地县级民政部门审批。民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通过的花名册报同级财政部门核拨。奖励标准由各市、县(市、区)自行制定,由市、县级财政负担。省级对省驻地方单位较多、节地生态安葬补助人数较多的地方予以适当补助。
办法强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出具虚假火化、骨灰安葬或存放证明,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挤占、挪用、骗取、套取奖励资金。各定点服务单位及个人在丧属领取奖励资金后,不得实施变样留坟、立碑、骨灰装棺再葬等违反奖励政策的行为。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对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